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