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宣传能力和推动能力。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亦可网上报名申请;
(二)经本会组织联络委员会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通过;
(三)由组织联络委员会进行审查登记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带头在所在单位或工作范围宣传、弘扬、践行延安精神;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并承认本会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提交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各市(区)县(市、区)依法登记的延安精神研究会;
(二)热衷于弘扬延安精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加盖单位党委或行政公章;
(二)填写陕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单位会员入会登记表,附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组织联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组织联络委员会下发批复并颁发会员证,同时通知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视情况派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带头在所在区域和单位宣传、弘扬、践行延安精神;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可申请使用本会的网站 、图书、资料和出版物,按需获得本会相关资料;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会的各项规定;
(二)视情况派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证丢失,需本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未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