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内设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特邀研究员;
(八)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
(九)领导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内日常工作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强;
(二)热心弘扬延安精神,积极开展工作,为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做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召开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重要人事调整建议权;
(四)重大事项知情权、审批权;
(五)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和其他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提请会长、副会长研究审议做出决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