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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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2024-03-11 11:35 办公室 陕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政府财政拨款;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收入;

)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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