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延安精神的理论研究、宣传、弘扬和践行工作;
(二)开展与延安精神相关的学术交流培训活动;
(三)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举办各类重要纪念、征文、研讨、座谈、比赛、文艺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延安精神宣传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抓好一网、一刊、一微信、一个宣讲团;
(五)加强向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汇报工作,与全国各地研究会交流和对省内各市(区)、县(市、区)延安精神研究会相关工作的指导联络,并协同其开展弘扬延安精神和传承党的优良传统的活动;
(六)宣传践行延安精神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完成主管单位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