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6〕101号
发布日期:2016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薪酬是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及薪酬改革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岗位绩效为导向,以规范化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薪酬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
二、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绩效工资应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及时足额兑现薪酬
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应列入社会组织管理成本。薪酬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四、着力规范薪酬管理
社会组织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社会组织应建立工资台账,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五、逐步建立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六、不断完善社保公积金缴存机制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建立企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险。
七、切实加强薪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引导和督促社会组织做好薪酬管理工作。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