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
搜索

【工作资料汇编】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2026-09-08 10:4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4〕227号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一、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二、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三、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

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四、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等信息。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五、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审计监督。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加强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六、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社会组织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好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兼)职审核,对未按规定报批的领导干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研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解决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 财政部

 

陕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
主管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省政府前大楼11楼12号
主办单位:陕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
联系电话:029-63919102/63919105
备案编号:陕ICP备170136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