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指引
2024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对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的原则,坚持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监管重点、监管措施,厘清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 监管重点
第三条 加强负责人监管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落
实对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指导所管社会组织推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其党建工作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退离休)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其他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第四条 加强财务资产监管
(一)坚持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票据使用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严防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违规对外出借资金、设立“小金库”等方式变相侵占社会组织资产。
(二)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三)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依法对社会组织为其他企业或组织提供担保行为进行监管,对违规开展投资活动和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四)应关注社会组织重大资产变动、大额资金往来情况,严防从事非法营利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
第五条 加强活动监管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指导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各部门按职能重点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召开论坛、讲坛、研讨会等活动,对外交往活动,涉及意识形态和重要社情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三)各有关部门应有效利用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时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第六条 加强分类监管
(一)社会团体监管重点是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关注换届、调整负责人等行为,严防出现矛盾冲突、信访缠访、群体性事件等,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入会、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行为。
(二)基金会监管重点是规范
捐赠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开展公开募捐。登记管理机关应督促基金会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严防慈善财产用于营利或被非法转移、分配。
(三)社会服务机构监管重点是规范资金使用,高度关注教育、 医疗领域,以及直接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严防发生人员伤亡或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恶性事件。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七条 强化党建引领
(一)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作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持续加强社会组织意识形态管理,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党建工作机构要按《党章》规定在社会组织中设立和完善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各项活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三)党建工作机构应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协同,推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教育培训与党建同步,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八条 规范日常监管
(一)利用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等方式,及时了解社会组织发展动态和存在问题。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增加年报抽查比例。
(二)健全等级评估制度,增加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评估指标分值权重,鼓励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合格的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
(三)加大专项审计力度,年检年报中发现涉嫌违规使用资金或收到财务问题举报线索的社会组织,及时纳入当年专项审计名单,对存在非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持续整治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参加年度检查、不接受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实施清理,形成“有进有出”工作局面。
第九条 推行信用监管
(一)借助“智慧民政”信息化平台,建设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整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各类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现数据共享。
(二)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和预警,按规定将失信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
第十条 加强协同监管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视情进行行政约谈、责令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三)职能部门依职权对社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强化社会监督
(一)相关部门应督促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公开党建、财务、活动开展等信息,引导社会组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鼓励社会组织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公众开放日、信息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形式发布社会组织发展动态,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投诉举报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等通过网站、电话等渠道收集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职责
(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制定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规范流程,加强对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审查。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的审查把关;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处置非法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一)业务主管单位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负责前置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的单位。
(二)负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
(三)负责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财务和人事、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加强管理;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整改,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行业管理部门指社会组织主要业务领域的管理部
门。
(二)负责将本部门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及时掌握在本行业活动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依据行业政策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三)负责制定促进本行业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承接行业管理事务、协同开展行业治理。
(四)完成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落实 “脱钩不脱管理、脱钩不脱扶持”的要求,查处或协助查处本行业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职责
(一)组织部门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进行审批、备案。
(二)宣传部门负责指导督查相关党委(党组)落实对主管的社会组织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三)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主要负责人人选,以及负责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
(四)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社会组织网上舆情信息搜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根据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依规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账号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五)外事部门负责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和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完善政府定价的社会组织收费政策,做到依法依规收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七)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组织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调查侦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八)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社会组织执行《预算法》《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牵头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支持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按国家规定配合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九)税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社会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社会组织相关税收政策。
(十)人社部门负责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对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运用财政资金、捐赠收入、国有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社会组织设立经济实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价格违法行为,防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负责对社会组织违法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营利性活动。
(十三)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科技智库类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引导科技创新领域两新组织和主管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引领功能和专业协调优势,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作用。 引导社会组织利用非财政预算设立面向社会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十四)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账户、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和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监管,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十五)人民银行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将社会组织纳入反恐怖融资、反洗钱监管体系。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健全工作机制
(一)各成员单位应注重发挥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和资金监管机制作用,将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纳入议事范围,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各地应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十七条 强化工作保障
(一)职能部门应重视本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机构的建设,完善业务流程,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联系,共同研究有关重要事项。
(三)各地应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规范督查考核
(一)各成员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二)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制定管理工作考核指标,减轻社会组织负担,把落实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推动社会组织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另有文件政策的,按其政策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