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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资料汇编】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9-08 10:37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57号

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全部收入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八条 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 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管。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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